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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行社设立分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经培训并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1名;
(四)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
(五)进入全国旅行社百强排名;
(六)应增交的注册资金和质量保证金。
1、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
2、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
二、申办分社应有的程序:
(一)由原审批旅行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年接待量十万人次的证明;
(二)向分社设立地有质量保证金管理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增交分社质量保证金手续,并取得增交质量保证金的证明;
(三)持下列资料到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1、新增补的注册资金相关证明;
2、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证明文件;
3、分社设立地有质量保证金管理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增交分社质量保证金收据原件;
4、《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
5、其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材料。
(四)向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申领分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